目前发达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给我国扩大出口的余地不大,而城镇化正是目前用扩大内需来弥补外需不足问题的当然选择。
国家发展依靠的最根本的动力是结构的变化,这其中包括技术结构从传统到现代的变化,产业价值从农业到制造业、服务业的变化,但一国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产业结构的变化,制度环境也需要与产业发展相一致,这样才能促进经济水平的提升。收入分配和贪污腐败的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我国改革没有到位的问题。

这就决定了中国与美国的关系与过去欧洲国家的霸权 地位更迭的情况不同,彼时欧洲国家面临的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殖民地的你多我少,但今天的中国如果可以掌握好上述有利因素,就能保证老大、老二在换 位的时候,至少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如果经济发展迅速(包括制造业与农业),那么就会出现劳动力需求 高企,从而就有上涨工资的议价空间。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位次的交替是否必然会带来战争? 我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No。到2020 年或者2030年,中国可能会变成一个高收入国家,从而整个经济、社会的结构都会发生相应变化--城市人口可能会超过80%(未来会出现十几个千万人口规 模的超大型都市),而农业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会低于10%。可以预见的是,"两个翻一番"意味着在2020年会出现"黄金交 叉"(原指上升中的短期移动平均线由下而上穿过上升的长期移动平均线的交叉,这个时候压力线被向上突破,表示股价将继续上涨),中国经济必然会超过美国。
刚刚召开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翻一番"的发展目标--就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较2010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在这个过程当中,工资会进入快速上涨通道,资本回报会逐渐下滑。可是,现在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粮食涨价了,从一千涨到一千二以后,冰箱也涨价了,从一千涨到一千一而且也卖出去了,这就是奇怪之处。
第三点思考,让企业作为调结构的主体,我们就必须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领域。这个道理很简单,大家想想,政府的国债最后是谁来还?它并不是由财政部门还的,一定是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收税来还,政府国债发多了企业交税就得多,企业税交多了利润就少了,企业投资就少了,所以国债发多了会挤占企业投资。所以十八大报告提出来,要完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另外还有两类产业政府要投资,一是高新技术产业,二是支柱产业。
这是什么原因呢?按现在统计局的解释是农产品带动的,说农产品涨了20%,农业品涨10%,农产品是3月份涨价,工业品是7月份才涨。政府的投资什么、不投资什么,应该严格按政府的职能来确定。

所以冰箱不可能不降价。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利益约束不同,企业家是拿自己的钱投资,要自负盈亏,他们一定会更关注市场。为什么?因为如果政府要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在理论上至少有三个前提要成立。既然政府要主导调整结构,那么事先必须知道什么样的结构是合理的结构。
如果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安全领域或者自然垄断领域,行政手段肯定比市场手段有效。政府对这个问题清楚了吗?我想并不是很清楚。这里的关键,简单说就是发国债和减税的关系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学者来源:南方周末 进入专题: 征收补偿 。
上述社会补偿措施,严格来讲,已超出宪法上征收公平补偿条款的内在要求,是社会福利国家理念之下立法的产物,其范围和方式仰赖于立法者。‘公正补偿只是相对于被征收财产的完全等价物,个人因素则忽略不计。

此外,法院在一些判例和州法中,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财产的属性、选择具有更高价值的假想用途等方式,变相对被征收财产的部分主观价值进行了补偿。通常是指买卖双方都在自愿的情况下,经验丰富、信息充分的买方愿付给卖方的价格。
相比之下,税收权和秩序规制权(policepower)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如果前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可考虑成本法,即:以地上改良物的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出的价格,再加上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获得土地的整体价值。法院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该财产未来升值是否存在合理的可能性。因此,哪怕是最弱的政府模式也不排除政府的征收权。因此,基于客观的公平市价补偿,仍只是征收补偿的底线。如果存在合理的可能性,就应将此可能性纳入估价的范围。
对被征收财产本身价值补偿,一般即是财产被征收时的公平市价。正是出于对英国普通法上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的恐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率先明确规定,征收私产必须公正补偿(ThomasS.Ulen,1992)。
即如果征收土地属于部分征收的,除对实际征收部分进行补偿外,对征收直接导致剩余不动产的贬值也应进行补偿。其根据是19世纪末的一个著名判例:‘公正补偿是对财产的补偿,而非对所有权人的补偿。
也正因此,对征收损害的弥补与回复,在汉语世界里被特称为损失补偿,以区别于违法侵权的损害赔偿。通常损失补偿直到最近,美国仍坚持只要给予被征收财产客观的公正市场价值,财产对于当前所有权人的特殊价值和搬迁费用等成本,并不属于公正补偿。
其范围与日本的通常损失补偿几乎没有二致。这些权利只是影响土地总市价的法律因素。即使在宪法明文规定适当补偿的魏玛时代,法院就已适用市价全额价作为补偿的原则。但客观市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补偿,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包括了财产的客观价值、主观价值和出售者的交易成本(或称麻烦成本)。
从完整意义上,征地补偿基本层次和逻辑主要如下。这种实质补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已被剥夺的土地权利,所以是一种客观价值的补偿。
而第五修正案中的其他条款则是针对个人的。但是,如果国王不是前来造访而是动用其征收权强购农夫的农舍,农夫也无能为力。
第二个是整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二是,无需将存在于土地之上的各项要素,如建筑物或其他改良物,作为单项要素分别评估,只需对该片土地的整体价格作综合评估。
在实践中,适当补偿原则只是在实施整体性的土地改革等实行社会公共政策的特殊情形下才可能适用。且土地的可替代性最低,因而所需土地的区段往往是特定的。而获得依照社会福利国家观念所规定的社会补偿,则是政府所给予的一种特惠。在英语世界里,征收补偿和违法侵权的赔偿是同一个术语,即compensation。
在日本,与之相似的是生活再建补偿。之所以允许这种强制交易,乃因某些情形下自愿交易的成本太高——即使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极为重要,对各方都有利。
而且,这两种制约都是财产权本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在德国,与之相似的是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征收补偿和国家赔偿应同属于国家责任之列。所以,客观市价往往无法全部包含被征收财产对产权人的特殊价值和麻烦成本。 |